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