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对本市适用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有重大影响的,实施部门、机构应当自法律、法规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说明适用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完善本市相关立法的建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实施部门、机构提交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需要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可以提出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或者立法计划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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