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其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的实施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实施的法规名称; (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其对本市的影响;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