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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