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