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检测单位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或者转让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