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