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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