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