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