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