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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