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