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已同当事人签订了与征用土地及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