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