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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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 第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 第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 第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建设单位或者排水单位建设。 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 第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 第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 第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 第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水设施建设... 第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 第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 第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排水管渠与泵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汛期、雨季前,对其进行... 第二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和竣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一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暂停排水。...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实施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改造方案进行...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为监测设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主管...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第三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排放的污水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排水控制装置,并为监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办理的,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 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 的行为: (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 第四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市政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属于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 在市政排水...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商定相关施工...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和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汛期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在汛期,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市政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排水设施运营企...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九条 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者,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 第五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五十条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应当将排水设施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同时从事供水、排水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与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签订...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五十二条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费,由市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和无偿接收的自建排水设施,所有权归政府,运营中不得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购买的市政排水设施,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应当单独记帐,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更新...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第六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笫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设...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运营...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将折旧资金金额上缴财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折旧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工作...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