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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