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不能消除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该区域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