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市政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属于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 在市政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