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和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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