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汛期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在汛期,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洪排涝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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