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