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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