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水质轻微超标,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