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 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设施;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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