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