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条 排放的污水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排水控制装置,并为监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