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办理的,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排水许可证。 不具备排水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