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