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