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2. 规划与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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