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水设施建设、迁移、改造、接驳以及其他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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