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八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