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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