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和竣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