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四)排水单位和个人,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五)污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六)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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