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