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