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报送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