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