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