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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