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