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