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