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