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