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笫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