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报告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