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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