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