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排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